问题 | 物证、书证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
释义 | 物证、书证的联系和区别如下: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1.虽然书证是以物质为载体的,但书证不属于特殊的物证,只能称之为实物类证据。并非只要是白纸黑字反映思想且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就一定是书证。例如,证人将自己所见的案发经过写成书面文件。虽然也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作为证据,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4、值得注意的是,物证和书证并非两种相互排斥的证据种类,例如在一起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查获的大量淫秽书籍,该批淫秽书籍本身属于走私物品,可作为物证;同时书籍内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可以证明该物品为淫秽物品,可作为书证。故在这样的案件中“书籍”既是书证,也是物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分不能简单靠记忆种类去判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找出待证事实,看此时是以物品本身的物质属性、所处位置、外部特征还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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