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不退时,可先跟办案部门交涉,交涉不了的话,可向警务督察部门、监察委、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投诉解决。一般来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后,凭取保候审的解除通知书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可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进行决定。法律明确规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同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将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如果不退还就可以向警务督察部门、监察委、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保证金退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