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起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 1、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 3、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一、私自与委托人签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约定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不需要进行委托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委托合同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是有效的。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合同到期怎么办? 合同到期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分别是:合同解除和合同续订。 一、合同解除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因为合同目的已经达成或者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期间的合作并不是满意等原因,选择解除合同,使得合同终止。 二、合同续订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基于前期的合作交流,双方协议选择续订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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