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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释义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
    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什么是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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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9: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