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智慧财产权 |
释义 | 一、智慧财产权的定义: 智慧财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智慧财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智慧财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在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智慧财产权和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同等地位。 二、智慧财产权的特点: 一是智慧财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智慧财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智慧财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智慧财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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