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按照信息保存期限要求在“北京市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信用北京”、首都文明网“诚信建设”专题网页“曝光台”等网站同时公布,并上报国家旅游局。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一)对“不文明游客”联合惩戒措施包括:旅行社对在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游客可以不提供服务,不予办理组团出境旅游。 记录期过后,经出具遵守文明旅游规定保证书后旅行社可接受报名参加出境旅游团队。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旅行社可以限制其享受一定的旅游优惠政策。各旅游经营单位在旅游高峰期间,可以限制其购票参观景区、入住酒店、参团旅游。 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查旅行社出境旅游团队名单时,对在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游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安、航空、铁路、机场安检等相关部门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游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警示约束措施。 法律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至5年; (二)旅游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至4年; (三)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第十条 “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