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勤工俭学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
释义 | 学生勤工俭学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交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务收入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明确指出,凡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一律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大学生因为没有工资、薪金收入,所以其勤工俭学收入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 3、对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偏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即如果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在2万元至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还应在此基础上加成征收。至于学生勤工俭学收入的缴税方法,主要由支付报酬单位“代扣代缴”,即雇用学生勤工俭学的单位,在付给学生报酬时代税务机关扣除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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