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通市怎么缴纳住房公积金 |
释义 | 1.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 (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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