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拟开办私人医疗机构的法人,应向当地卫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预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材料或登记证明;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 3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 7选址报告 8场所使用权报告 9《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 当地卫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之后,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1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做出答复,对于不予审批的给出理由。 对于同意审批的,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论证,并同步公示,卫计部门综合专家初审意见及公示反馈建议,并报科室合议,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对于拿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申请人,就可以进行诊所的装修施工了。装修施工结束以后,要医护人员到场,相应的设备进场,要有环保公示,消防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