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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会计离职不交接的法律责任
释义
    会计离职不交接是犯法的。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资料交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单中加以说明,由交接人员负责。各类总账、明细账核对后填写交接报告,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监交人签字。科目余额交接: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所交账簿交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等。交接现金,并对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进行核对。印章票据的交接: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核对数量。纳税资料交接: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抵扣联扣税凭证(注明起止日期);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其他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上述交接资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并人手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故如劳动者未办理交接用人单位可依照劳动合同不允支付相关经济补偿,另如公司制度明确规定未办理交接离职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则劳动者离职会变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会给以后的就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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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