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能当公司股东的人是,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和出资能力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要以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