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行政官司需要符合什么起诉条件 |
释义 | 行政官司在起诉时的一般条件是: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行政官司的原告还要符合起诉的时间条件,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这个期限,法院有权拒绝受理。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果因为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复议机关超过期限没有作出决定的,当事人要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有的时候,行政诉讼法认可的单行法律也可能规定起诉期限,如果另有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单行法律规定的时间提起诉讼。 说到这里,您需要了解一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救济的两个途径。原则上,二者并不发生冲突,当事人若不服行政行为,有权自由选择这两个途径的任一个,并且选择行政复议后,若对行政复议不服仍可再向法院起诉。但也有情况是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会丧失起诉的权利,不过这是极个别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前,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在最后一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之路。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解释》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非诉案件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情况。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获知行政决定后,在法律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诉讼期为6个月,原《行政诉讼法》为3个月),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当事人必须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2年内行使诉权。 (三)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情况。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限制是,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 (四)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期情况。如果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应以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原因消除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复议终结情况。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最终的救济程序,而当事人在法定的60日期限内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过3个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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