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期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