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上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
释义 | 一、民诉法 1、《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民诉意见》第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第206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2、结论:得看再审的原因: (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刑诉《刑诉解释》第307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行政诉讼 1、《行诉解释》第77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总结: 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 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以上是刑事案件上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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