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噪音等级划分如下: 1.Ⅰ级(30~59dB):可以忍受,但已有不舒适感,达到40dB时开始困扰睡眠。 2.Ⅱ级(60~89dB):对植物性神经系统的干扰增加,听话困难,85dB是保护听力的一般要求。 3.Ⅲ级(90~120dB):显著损害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听觉器官损伤。《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