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内容即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的收入。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的税率,是千分之一。 保险共同丢失的,应当携带身份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发手续,补办后的新保单与原保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第二条,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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