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就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内容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因此,在重疾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血糖疾病保障。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就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内容协商变更保险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超过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 3.《保险合同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就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事项进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