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砂活动如何确定非法采砂量 |
释义 | 非法采砂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还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以采矿量定罪。河道非法采砂涉嫌非法采矿罪,破坏河床形态、危及堤防安全则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法律,非法采砂罪的刑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破坏性采矿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非法采砂的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还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一定是以采矿量定罪的。 我国《水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非法采砂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如果非法采砂破坏了河床自然形态,危及了堤防安全,还涉嫌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第三条明确天然石英砂(含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属于非金属矿产。 非法采砂涉嫌非法采矿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矿五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非法采砂行为涉及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甚至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并非仅以采矿量来定罪。根据我国《水法》规定,非法采砂属于非法采矿罪,同时若破坏河床自然形态、威胁堤防安全,还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也明确了非法采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违法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因此,非法采砂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应予以严肃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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