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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度危险作业中的危险可控吗
释义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
    由此可知,高度危险作业的危险性是可控的,不可控的危险性的工作是不允许进行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2、有损害结果
    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结果。其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就符合损害结果的这一要件。
    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7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依照本法规定,以下情形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规定看,本法对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侵权责任上,没有规定连带责任,而是采取替代责任,改变了现行司法解释中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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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