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规定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法律依据: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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