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重工业的政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完善依托重大工程发展高端装备的体制机制。以用户为龙头,以装备制造单位为主体,发挥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优势,共同开发先进装备;鼓励由装备使用单位和制造企业组成的产业联盟参与工程招投标;完善招投标制度,消除对国产装备歧视性条款,发挥投资、工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民用飞机、民用航天、高技术船舶等科研计划的作用,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作用,组织实施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创新工程。设立高端装备发展专项,支持高端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配套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研制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端装备,确有必要进口的核心装置、关键部件、原材料和关键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建立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品种,支持装备制造企业融资、规模化发展;发挥现有装备制造业基金的作用,支持装备制造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上市,加大创新投资和股权投资向装备制造领域倾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装备的融资租赁业务。 (四)突出抓好重大专项。继续抓紧抓好高端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飞机、大型先进压水堆和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等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开发关键制造装备,突破核心共性技术,为实现我国高端装备产业化提供基础支撑。 (五)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建立装备首台套保险机制和示范应用制度。探索设立装备风险基金,为装备使用单位采用首台套高端装备及配套系统提供担保,鼓励装备使用单位为研制企业提供工业试验条件和应用机会,建立装备示范应用制度。加速推进低空空域开放,为通用飞机的发展奠定市场基础。 (六)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平台,积极探索合作新模式,融入全球产业链。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开展先进装备联合研发和创新。支持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并购或参股国外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和研发机构,支持国内企业培育国际化品牌,开展国际化经营,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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