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规范要求如下:1.施工现场应根据隧道围岩、掘进开挖方式等情况备足管道和连接材料,除整节管道外,应同时备足1米、2米、3米短节管道、转接接头(135°)等。2.逃生管道须经加工方可使用,各单位可结合材质及现场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加工,要求连接简单、牢固、紧密可靠,且在地面做好临时固定措施,施工时管口可加临时封盖,并易于打开和封闭。 法律依据:《隧道施工安全规定》 第九条 在隧道施工前期铺设在隧道安全逃生管道,设置起点为新施作好的二衬端头处,距二衬端头距离不得大于5米,从衬砌工作面布置至距离开挖面10米以内的适当位置,管道沿着初期支护的一侧向掌子面铺设,管内预留工作绳,在事故发生后,用来逃生、抢险、联络和传输各种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