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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对电摩怎样规定?
释义
    两轮的电瓶车分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两种,其中电动摩托车禁止在深圳使用。 “对电动自行车来说,如果超标则禁止销售、使用。”超标电动车速度快,车身重,刹车性能往往相对较差,再加上无一定的保护装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驾驶者本人的致伤风险就大大增加。情况轻点的是皮肉之苦,严重的就是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交警表示,只有合格合规生产的才允许使用,并且要按照“非机动车”来管理,仅允许在非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允许上机动车道路。同时对能够骑上路的电动车也要遵守交通规则。
    深圳没有禁止电摩但是对电摩有相关的规定来约束,例如不能走非机动车道,要给电摩上牌,要带头盔等,但是深圳有的地区也是限制电摩的进入的如一些景区就不让电摩和自行车等一些交通工具的进入,小区一般是不会禁电摩的,但是有的小区会禁止电摩在楼道内充电已经不让进电梯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专用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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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