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看待冤假错案 |
释义 | 法律分析:1、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不够。法律中有两个原则,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司法中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和判决其有罪前,应推定其无罪。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存在“宁可错抓、不可错放”的懒汉心态,也存在“先入为主”,认定有罪然后去论证支持的做法,出现诱供甚至是刑讯逼供。 2、过分强调破案率。当前,一些公安机关过分强调破案率,过分强调“命案必破”,过分强调办案效率和时间要求等,这无形之中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了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影响到办案质量。 3、技术水平和办案能力存在差异。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手段、取证设备和办案人员能力水平等因素,在取证的及时性、取证量的多少、时间的长短、证据的保存、档案的记录和完善等存在差异。 4、社会环境对刑事司法活动的不良影响。当前,我们的办案和判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公众、媒体等方面的影响,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媒体曝光率高的案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缓解舆论压力,在案件的处理上更会显得急躁,更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职责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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