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租赁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金融租赁公司成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金融租赁公司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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