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衣服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