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七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执行时间 |
释义 | 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于7月18日公布。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通知,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于11月实施,具体执行日期以各地发布通知为准。此次集采有60种药品中选,药品平均降价48%,涉及31个治疗类别,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肺癌、肝癌等重大疾病用药,按约定采购量测算,预计每年可节省费用185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推动药企加速转型。未来,药企销售能力的重要性将逐渐弱化,创新药研发受到支持,创新转型将成为药企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保障供应 10月28日,山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国家组织第七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简称《通知》),11月18日起,全省参加第七批国家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 《通知》明确了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落地“时间表”。11月13日前,主供企业、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分别将中选药品、备供药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11月10日前,主供企业和备供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选定配送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11月10日前,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主供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采购周期为11月13日-30日。 同日,山西医保局发布通知,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将于11月20日起全面执行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本次集采药品落地执行后,山西省执行的国家和省级、省际联盟集采药品数量将达到432种,耗材达75种,平均降幅达50%以上,一年可节约相关费用50亿元。 此前,河南、青海、浙江、辽宁、山西、上海和海南等地已相继发布文件,明确了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落地时间与具体政策。其中,河南省宣布,国家第七批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执行时间为11月1日;辽宁省定于11月20日开始执行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辽宁)中选、备选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在沿用此前批次规则的基础上引入备供机制,各地区将有一家主供企业及一家备供企业,主供企业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备供企业将获得主供企业身份,强化药品供应保障。比如,山东医保局强调,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作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同时对主供企业进行通知。当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山东省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省医保局将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此外,辽宁等地提出,当备供企业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加速转型 安信证券认为,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的平均价格降幅收窄,厂家报价逐步回归理性,国家集采药品价格降幅有望趋于稳定。部分上市公司已度过集采对存量品种价格冲击的“阵痛期”,随着其“创新品种”研发的推进,销售有望快速放量。“仿创结合类”药企将迎来基本面向上拐点。 从第七轮国家集采药品中选情况看,首创证券认为,国内厂家凭借集采迅速抢占海外厂家的份额。对于本次集采品种,部分企业在集采前销量极小或未形成销售,通过集采中选,可以迅速实现销售放量,为公司带来业绩增量。随着集采进入常态化,预计未来仿制药市场将进一步收缩,为创新药市场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 中信证券认为,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推动药企加速转型,创新药研发受到支持。未来药企销售能力的重要性将逐渐弱化,创新转型将成为药企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11月30日,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消息,从当日起,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结果将在四川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落地执行,本次落地的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共60种,平均降价48%。 第七批国家集采药品覆盖高血压、糖尿病、抗感染、消化道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肺癌、肝癌、肾癌、肠癌等重大疾病用药。在降血压领域,国家层面首次纳入缓控释剂型,硝苯地平控释片每片从平均2.1元降至0.47元,降幅达77%;美托洛尔缓释片每片从平均1.47元降至0.66元,降幅达55%。慢性病用药方面,以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新药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片为例,每片从平均17.98元降至0.32元,降幅达98%。重大疾病用药方面,以肝癌一线靶向药仑伐替尼胶囊为例,每粒从平均108元下降到平均22.93元,一个治疗周期需要90粒,可节约费用7600元左右。 本次集采药品落地执行后,预计全省一年可节约药品费用2.19亿元。至此,我省执行国家和省级、省际联盟集采药品数量将达到353种。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继续落实好国家医保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和耗材集采工作,不断扩大集采覆盖面,切实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法律依据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二)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 (四)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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