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利用招标由国外企业代理诱骗中国企业中标,然后让招标企业退出,设立圈套。 二、不按国际通行做法操作,单方规定随意的软条款,迫使中方企业就范。 三、国外招标公司利用开出的信用证强加于人,利用软条款勾结银行,以强凌弱。 四、招标公司在标书上规定:招标公司必须派检查官检查后才允许出口企业发货。 五、用层层扣款的办法,达到骗钱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