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针对对象不同; 省公积金中心一般针对企事业单位或省内达到省管级别机关的内职工;市公积金一般针对容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等普通企业职工。 二、运用范围不同; 省公积金可以在全省内使用,运用范围较广:而市公积金只能在市内使用,运用范围较狭窄。 三、组合贷款还款方式不同; 使用组合贷款买房的,如果申请了省公积金贷款,可以先还商业贷款部分,再还公积金贷款部分;而使用市公积金贷款的则需按一定比例同时偿还,不过具体政策应以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为准。 四、使用条件限制不同; 有些省在首套房上,省市公积金贷款都一样,但在第二套住房上,省公积金是按房子来看的,第二套房用公积金首付50%;而市公积金是按使用公积金的次数来看的,如第一套住房没有用公积金,那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按首套住房来算,即首付30%。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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