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的会计是如何进行处理的 |
释义 | 一、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的会计如何进行处理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而商家赠物是以顾客“买”为条件,顾客必须先承担购物的义务,然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所以,购物赠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商家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按照合同给付赠送的商品,而不属于无偿赠送。 2.在会计上如果赠送的商品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应按分摊确认收入,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当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时,则不确认收入,商品账面价值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3.在分摊时对于销售时买赠均属于本企业主营范围内的商品,应当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在百货商场买西装赠领带,在通讯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等。如果赠品不属于本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商品,而是企业为促销而外购的,则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主要商品的收入。赠品不确认收入,按赠品的购入成本结转当期销售费用。比如电器卖场“买电器送饮料”的销售。 二、退款时赠送的东西要退吗 1.购买商品,退货时是需要将赠品一起退回的。主商品、赠品均已返回自营销售商,且符合退货标准:按照买家实际支付金额退款;主商品已返回自营销售商,赠品未返回自营销售商,且主商品符合退货标准:主商品无法全额退款。 2.申请退货的主商品已返回自营销售商,赠品未返回自营销售商,且退货主商品符合退货标准:由于赠品是因购买主商品获得的,所以主商品无法全额退款,需扣除赠品分摊到相应主商品的价格。 三、销售货物时赠送的物品算视同销售吗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视同销售,否则就按视同销售处理: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对产品销售中发生的销货折让和折扣,如与价款在同一张发货票上单独注明的,可作为产品销售收入抵减项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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