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对保险公司的解散作出规定,即: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市场主体因解散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