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负责辖区总体经济分析和规划,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二是负责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三是负责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行业比如服务业等行业的政策执行和项目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七条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