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约束性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6、袭击人民警察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