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而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从职工工人工资中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