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城市开办医疗机构的个人需要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2.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除以上必备证件外,还需要满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