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 |
释义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行解释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对于涉及中央政府管理事务或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终审法院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常务委员会解释后,法院需遵循其解释。常务委员会在解释前需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法律分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拓展延伸 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权力界定与法律保障 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是一个涉及权力界定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议题。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对于确保基本法的正确解读和实施至关重要。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府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都对解释权的归属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和观点。权力界定方面,需要明确解释权的具体行使机构以及其权限范围,以确保基本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法律保障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和程序,确保解释权的行使符合法治原则,并为争议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权力界定和法律保障的努力,可以实现对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权的合理归属,从而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稳定。 结语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中,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于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条款的自行解释权限。同时,也强调了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需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这一权力界定和法律保障的议题需要明确解决,以确保基本法的正确解读和实施,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零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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