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子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具备可靠的电子签名。只有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又称为电子商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可将电子合同定义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只有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才能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结合《电子签名法》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但是,由于普通个人或企业用户实现上述条件过程繁琐且成本高,与电子化签署提速降本的初衷相悖,因此,普通用户只需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即可签署有效的电子合同。 二、电子章法律效力如何? 电子印章并不是电子化的印章图形,仅仅电子化的印章图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须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有效电子印章有如下规定:《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因此,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所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签章,是有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