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次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在代位权诉讼提起之后,债务人不得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再作出处分,债务人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就会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再者,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方式是什么?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代位权行使会产生什么效果代位权行使应注意 债权人的债权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受偿权。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权时应注意: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即将到期,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三、代位权是否有法律效力 行使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并未丧失;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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