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差旅管理规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出差费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强化预算约束,倡导勤俭节约,增强绩效理念,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备案制度,统筹安排各项出差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各单位须加强资金绩效考核,强化预算约束,控制经费总量。 第六条 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差旅费标准。 第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