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做增值税抵扣凭证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外):纳税人购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准用发票(或销售方通过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购进车辆取得的销售方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从境外进口货物,涉及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若相关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还涉及缴纳车辆购置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开具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上面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乘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