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干部贪村民的征地费怎么举报 |
释义 |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在现实生活中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会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农村经济集体,而有些村干部会挪用侵占征地补偿款。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也就是说,这征地补偿款可不是是个脑袋想侵吞就能侵吞掉的,怎么吃进去的,就得怎么依法吐出来,同时还要为个人或者单位的贪欲付出代价。 农民朋友们要清楚的是,打征地补偿款的主意是十分危险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一方面,作为村委会、村集体领导班子组成人员时大家自己不要去触碰法律底线;另一方面,一旦自己作为农户的补偿安置权益遭受侵害,也要二话不说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征地补偿费用遭截留、挪用甚至侵吞往往会以被征地农民迟迟领不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款为表现形式。 考虑到此种情形的发生存在多种可能性,而村干部涉嫌贪污犯罪只是其中的一种,我们还是建议被征地农民不要自行轻举妄动,而是要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基础上选择最稳妥的办法去实现自己的补偿利益平稳落袋。 毕竟“村霸”等基层黑恶势力仍是客观存在的,在举报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使自己暴露在不法分子面前,对普通老百姓而言这样的风险还是巨大的。谨慎而为,永远都不会有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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