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款规定:出现、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现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法律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款规定:出现、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 出现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出现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七条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