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委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J顷序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