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复审程序的合议审查 |
释义 | 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书、申请案卷及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进行全面的研究。 合议审查中,合议组一般只是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但,合议组在合议审查中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或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就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和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此外,合议组在合议审查中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通常复审程序的合议审查以书面方式进行,但也可以用口头审理的方式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合议审查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书、申请案卷和前置审查意见书全面研究后,若是认为原驳回决定不正确,或认为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已消除了原驳回决定中驳回理由所指出的不符合国内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缺陷,就可以不发出复审通知书而直接作出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相反,如果复审请求属于下述四种情况,则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或者通过发出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后进行口头审理: (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2)需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3)需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和其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机会撤销驳回决定。 (4)需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在受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对于期满未答复,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口头审理的,除了合议组根据案情需要确定进行口头审理外,复审请求人也能向合议组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并具体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可以依据的理由是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陈述理由或者需要实物演示。合议组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同意口头审理的,将发出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关于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通知书已指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除了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外,还可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规定。下列修改通常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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