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易流程转普通流程的规定为: 1、可以由当事人对适用简易流程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流程; 2、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流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