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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 婚后不写对方名字 离婚后房子怎么分?
释义
    这个问题是典型的婚前一方以个人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且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其婚前购买的房子贷款行为。
    对于这套房屋,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法院是可以按照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判决该房屋做成归属以及折价款补偿的问题,双方就该房屋所有去拿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就该房屋的折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一般,会将其判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及房屋现登记的所有权人,但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人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了该房屋的贷款,因此,在房屋判归其所有的前提之下,作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一方,应当给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就北京地区而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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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