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新增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3、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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