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五十年。使用年限如下:临时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五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五十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一百年。若建设单位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可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来确定。此外,对于专业建筑工程,则应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对于具体工程项目,其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则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承包人应当对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包括地基基础进行保修。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