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酒类消费税计算方式:是按照20%的从价税率和0.5元/斤的从量税计算的。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乘比例税率+销售数量乘定额税率。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法律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乘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乘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乘比例税率+销售数量乘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