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往返政策 |
释义 | 深圳往返政策: 1、离开深圳政策:广大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深,确需离深的,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带头落实非必要不离深要求; 2、进入深圳政策: (1)高风险地区来(返)深人员,红码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核酸检测前七天每天一检,第10、14天开展核酸检测; (2)中风险地区来(返)深人员,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来(返)深人员。实施14天居家隔离,第1、3、7、14天开展核酸检测; (3)中风险地区来(返)深人员,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来(返)深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3、7、14天开展核酸检测; (4)有明显社区传播且对深圳市输入风险高的地市(或县、区、旗)来(返)深人员。实施14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3、7、14天开展核酸检测; (5)有感染源头不明病例出现且有潜在社区传播风险的地市(或县、区、旗)来(返)深人员,以及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或县、区、旗)来(返)深人员。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3天2检)+11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3、14天开展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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